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按照省、市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專項方案的工作要求,廈門市建設局會同廈門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編制了《廈門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在本市試行一年。
試行期間,各有關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導則》,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可依據《導則》內容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以上《導則》由廈門市建設局負責管理和解釋,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至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廈門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試行)》編制組(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110號,郵政編碼:300381)。
特此通知。
廈門市建設局 廈門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廈門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提升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水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便捷,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廈門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設計、建設和管理,己投入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參照本導則執行;各區可結合當地政府、消防等有關部門的相關要求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導則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是指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場、電動自行車庫、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設置于城中村的便民充電點不在本導則指導范圍內。
本導則中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自行車;
本導則中的電動自行車場是指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棚);電動自行車庫是指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獨建或合建建筑物;充(換)電柜是指為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進行集中充(換)電的柜體設備;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是指為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進行集中充(換)電的建筑物。
第四條 進入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電動自行車,其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住宅小區、工廠園區、城中村等區域宜采用智慧道閘、電子標簽等措施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充電。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占用建筑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宜占用設置于市政道路、交通道路等公共區域人行通道的通行寬度。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場、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電動自行車庫除應符合本導則有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規定外,尚應分別符合本導則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規定。充(換)電柜設施除應符合本導則有關電氣設施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導則第五章的規定。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設計和管理鼓勵積極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并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
第十條 對于城中村等受場地、建筑等條件限制難以按本導則的規定進行設計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可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替代性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專題研究論證后確定。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和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福建省及行業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根據電動自行車及電池的火災特性配置適用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在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保護半徑150m范圍內的,可不單獨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消防水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相關規定。確有困難或無消防水條件的場所,可安裝簡易自動泡沫噴淋滅火系統,且應具備火災探測報警功能,每個系統應配置不小于1噸備用水。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場、電動自行車庫應按民用建筑中危險級的標準配置滅火設施。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按工業建筑嚴重危險級的標準配置滅火設施。滅火設施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便于取用的部位并成對配置,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三章 電氣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根據場所特點、負荷等級、安裝環境和環保節能等因素合理選擇充電插座、配電箱、充電柜、換電柜等電氣設施。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施應同時具備限時充電、充滿斷電、異常診斷、異常自動斷電、故障報警、防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備線路應按照防火分區設置,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總配電箱,配電箱應設置在具有明顯標識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于室外的配電箱應具備防雨防蟲措施。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采用10A安全型插座,插座應自帶過流保護功能。每個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宜超過10個。充電箱每個末端插座的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1100W。
第十九條 充電設施的電線電纜的線路載流量、機械強度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相關規定。電線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線電纜,經常彎曲或者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明敷的電線電纜宜采用低煙無鹵阻燃線纜。
第二十條 配電箱、充電插座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
第二十一條 充電設施的配電線路不應直敷布線,可穿金屬導管(槽)、B1級塑料套管(槽)敷設,如需從地面穿過應埋地布置。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配電線路選型和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纜、導管、電纜橋架等管線在穿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樓板、隔墻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箱或插座設置在室外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并加裝防雨罩;設置在室內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2。
第四章 電動自行車場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場的主要構件應采用不燃材料,圍護材料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第二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場的構件、節點及圍護的設計應考慮臺風、地震、雷雨等影響。
第二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場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當電動自行車場的設置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款要求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1. 電動自行車場毗鄰的民用建筑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墻,且距電動自行車4m范圍內無門、窗、洞口;
2. 電動自行車場毗鄰的民用建筑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墻,該外墻上在位于電動自行車場上部設置挑出寬度、長度分別不小于電動自行車場寬度、長度的防火挑檐,防火挑檐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挑檐下方的外墻上無門、窗、洞口。
第二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場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當電動自行車場毗鄰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墻,且距電動自行車4m范圍內無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場應分組停放電動自行車,每組長度不宜大于12m,組與組之間間距不宜小于2m或設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防火隔墻。
第三十條 電動自行車場的充電設施應設有遮陽遮雨和安全防護措施,并保證通風、排水通暢。
第五章 充(換)電柜
第三十一條 除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電動自行車庫外,其他建筑或室內場所嚴禁設置充(換)電柜。
第三十二條 充(換)電柜應成組布置,每組充(換)電柜的總倉數不宜大于36個,單個充(換)電柜的倉數不宜大于12個;相鄰充(換)電柜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1m,組與組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6m。
第三十三條 充(換)電柜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當毗鄰的民用建筑外墻超出柜體外輪廓投影2m范圍內為不開設門、窗、洞口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墻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第三十四條 充(換)電柜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當毗鄰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外墻超出柜體外輪廓投影2m范圍內為不開設門、窗、洞口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墻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第三十五條 充(換)電柜應采用鋼質板材等不燃材料制作的封閉式柜體。
第三十六條 充(換)電柜應具備電氣火災監控功能,并對電流、電壓、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和預警。
第三十七條 充(換)電柜應設置具有火災自動探測、聲光警報功能的火災報警裝置。
第三十八條 充(換)電柜應設置專用的滅火裝置,滅火裝置宜同時具備手動和自動噴放兩種啟動方式。
第三十九條 充(換)電柜的電池倉宜設置通風格柵或風扇。
第四十條 充(換)電柜應具有可靠接地,且宜具備接地檢測功能。
第四十一條 充(換)電柜應接入運營或管理單位的控制系統,實時上傳充電負載、故障監測、火災報警等信息,運營管理系統應具備遠程干預控制功能。
第六章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
第四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嚴禁設置于地下或半地下。
第四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嚴禁與民用建筑合建,獨立建造確有困難的,可與單、多層工業建筑合建,但應設置在工業建筑首層,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第四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且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有關工業建筑耐火等級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與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
第四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第四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的承重構件及圍護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30m。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
第四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通風良好,嚴禁明火作業。
第五十條 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同層相鄰的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30m,應保證消火栓水槍的兩股充實水柱能夠到達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其他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
第五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五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配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電池熱失控可能產生的氣體類型進行選型。
第五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宜具備火災早期預警功能,可通過監控系統、充電管理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進行火災監控預警。
第五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按嚴重危險I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時可采用推車式壓縮空氣泡沫滅火裝置等經試驗驗證有效的滅火設施。
第五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設置水桶、消防手套等應急處置裝備,水桶容積應能確保單個電池被水完全浸沒,且不應小于50L。
第五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設置排煙設施,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5%。
第五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
第七章 電動自行車庫
第五十八條 地上電動自行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且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有關民用建筑耐火等級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庫的頂棚、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裝修材料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第六十條 電動自行車庫嚴禁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設置,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應設置在建筑首層或地下一層,且宜靠外墻布置并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
第六十一條 直通電動自行車庫的電梯,應在電動自行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電動自行車庫分隔。
第六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庫不應與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及門診樓等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電動自行車庫可設置在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及門診樓等的地下部分:
1. 地下電動自行車庫與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及門診樓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
2. 地下電動自行車庫與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及門診樓等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第六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庫與高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與單、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當符合下列規定時,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1. 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上,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相應減少50%;
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低一座的屋頂無開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第六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庫與廠房、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
第六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設置在地上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3. 當電動自行車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第六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庫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當電動自行車庫設置自動滅火設施時,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
第六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應分散布置,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應至少設置一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第六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電動自行車庫設置門禁系統時,應確保斷電后疏散門處于可開啟狀態或設置緊急開門裝置。
第六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庫的車輛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車輛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時,除直通室外的車輛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車輛出口應在出口部位設置乙級防火門。
第七十條 電動自行車庫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2m,場所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
第七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庫內設置的充(換)電柜應符合第五章的相關規定,且距離最近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
第七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庫應分組停放電動自行車,每組長度不應大于8m,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防火隔墻進行分隔。
第七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庫沿走道雙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單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5m。
第七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庫宜采用自然通風,當采用機械通風時,每小時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4次。
第七十五條 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同層相鄰的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50m,應保證消火栓水槍的兩股充實水柱能夠到達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其他電動自行車庫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
第七十六條 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及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他電動自行車庫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七十七條 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及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按中危險Ⅱ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時可采用推車式壓縮空氣泡沫滅火裝置等經試驗驗證有效的滅火設施。其他電動自行車庫宜設置簡易自動泡沫噴淋滅火系統或其他有效的滅火設施。
第七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且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宜小于地面面積5%。
第七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八十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運營管理單位應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進行統一管理維護,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檢查,保證其完好有效。有條件的單位,消防設施和安全用電監測等數據宜接入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八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進行統一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巡查應如實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八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嚴禁拉接臨時電源線路、插座和開關。確需進行電氣線路維修改造的,應由具有專業資格的電工實施。
第八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嚴禁用于停放電動汽車。
第八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應在指定區域內集中停放、規范充電,嚴禁在消防車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含休息平臺)、前室、樓道、電梯廳、門廳等公共區域及戶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
第八十五條 對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充電,充電前需對充電電動自行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不應一座多充,不應長時間過度充電,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應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坐墊等可燃物上,并確保通風、散熱。
第八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安裝24h可視監控設備或可視監控系統,可視監控設備或可視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1. 圖像應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場所實時顯示;
2. 圖像應具備儲存、查詢、回放功能;
3. 圖像存儲時間不應少于30d。
第八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運營管理單位應采取設置宣傳欄、張貼宣傳海報、定期發送宣傳提示信息、組織電動自行車火災現場警示教育、開展專題培訓等方式,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電動自行車應在指定場所內停放、充電;
2. 不得停放在疏散樓梯間、前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3. 不得占用消防車道;
4. 不得亂拉亂接充電線路,不得“飛線充電”;
5. 不得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和使用不合格的電池、充電設備;
6. 電動自行車初起火災處置及逃生方法。
第八十八條 除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外,其他場所嚴禁在室內采用貨架、貨柜等形式進行電動自行車電池的集中充電。
第八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應對本企業運營管理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的消防安全負責,應建立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運營管理人,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應實行每日24 h不間斷值班制度,室外電動自行車充(換)電柜應實行每日現場巡查制度。
第九十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及充(換)電柜應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供配電系統、充電柜、換電柜的電力檢修,檢修作業應由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
第九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的員工應接受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火災報警、電池火災應急處置方法等。